國務院發布《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部分條款被修訂。
公告稱,為依法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國務院對取消行政審批項目、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職業資格許可事項和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前置審批改革涉及的行政法規,以及不利于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的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對36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對3部行政法規予以廢止。
其中: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中的“暫準”修改為“暫時”。
刪去第四十二條*款中的“經海關批準”,將“經納稅義務人申請,海關可以根據海關總署的規定延長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的期限”修改為“需要延長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期限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根據海關總署的規定向海關辦理延期手續”。第二款、第三款中的“暫準”修改為“暫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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